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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臺灣天主教長期照顧機構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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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109102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天主教長期照顧機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設立宗旨在發揚耶穌博愛精神,辦理長期照顧相關事業,整合天主教相關機構,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健全長期照顧體系發展。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天主教長期照顧機構從業人員專業倫理規範。 二、發展長期照顧服務品質標準。 三、建立長期照顧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四、從事國內外長期照顧相關研究與出版。 五、辦理國內外長期照顧經驗之交流。 六、開創長期照顧從業人員支持與就業環境。 七、參與長期照顧相關政策規劃與倡議。 八、辦理長期照顧相關事業。 九、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協會宗旨及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1.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證書。 2.服務於機關團體、機構之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社工師()、牧靈人員等長期照顧工作有關之從業人員。 3.長期照顧相關之專家學者。 二、團體會員: 1.凡屬天主教教會長期照顧機構、學校、機關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三人行使權利。 2.認同本協會宗旨與章程之團體。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及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十二年常年會費者。 四、學生會員:凡天主教醫護院校相關科系之在校生或他校相關科系之天主教徒,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無此權利。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備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正式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訂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之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由理事會決議之。若係因實際之需要,對無酬之民意代表或專家,得由理事長逕行發聘,然後由理事會追認之。

第二十四之一條  榮譽理事長由理事長對曾擔任本會理事長,且對本會有長期且顯著貢獻者提名,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者聘任之,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同。

第二十四之二條  榮譽理事為對認同本會宗旨任務,具有長期且顯著貢獻者,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者聘任之,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同,榮譽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二十四之三條  榮譽理事長及榮譽理事仍保有本會會員資格,並可受邀出席本會相關理監事會議及活動,惟無選舉,被選舉及參與表決之權。如有違反本會會譽情事當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監事共商,議決是否解任,並提理監事會追認。

第二十四之四條  若係因實際之需要,得由理事長提名無酬之學者或專家為本會顧問,並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者聘任之,聘期由理事會決議。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捌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學生會員新幣叁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6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830日台內團字第1020264960號函准予備查

天主的話

「祂賜給疲倦者力量,賜給無力者勇氣。」
— (依 : 四十29)